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相對人巨翌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