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29號原告 郭金萬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柯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1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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