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39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訴人與 洪慧玲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5,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