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葉雪娥 被上訴人 蔡孝謙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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