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 律師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被告 杜建益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被告 李柏宏
辯証投資有限公司(英文名稱:DIALECTICINVE
梁子沖 (英文姓名:LEUNGTSZCHUNG)
榮耀陽光股資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LORYSUNS
邱新旺 喬學明 商譽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OODWILLCAPITALHOLDINGSLIMITED)
盧鴻華 劉致良 羅習五
陳秋炳 黎正中
陳永昌
江明政 上列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思國 律師被告 楊昌龍
過慶玲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顏宏律師被告 李建慶
李傳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對於原共同被告 劉明軍 、 陳禎 部分之訴,因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有無與原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和解?有無免除原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之債務?被告對於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因而減少?尚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