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瑞銘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育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預納新臺幣壹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祿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2年11月2日起至104年11
月2日止,下同)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前所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表格編號3「電
、瓦斯費」每月約2,195元,是否與妻平均分擔,僅須負擔半數?請予敘明。又聲請人既負擔鉅額債務,子女雖均在學,惟已有子女年齡稍長(且 林孟霖 現已成年),有無兼職打工分擔家計、自行負擔部分學雜費或生活支出?如有,每月兼職收入為何?亦請一併陳報。
㈢列表說明聲請人自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包括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並就聲請人調解期日所稱「任職於杭州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25,000元」一節,提出在職及薪資證明。
㈣聲請人、 黃靜宜 、林孟霖、 林奕辰 、 林奕萱 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㈤聲請人及其子女目前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黃靜宜、林孟霖、林奕辰、林奕萱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於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㈧列表說明以聲請人、聲請人之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
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