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被告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二路五三號二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住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二路五三號二樓
現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五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