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9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88年5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務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應另按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97年8月14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193,651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97年8月14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211,506元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