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宇○○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巳○○被告癸○○被告酉○○被告未○○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甲○○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午○○被告丑○○被告卯○○被告寅○○被告子○○被告辰○○○○○○被告壬○○被告申○○被告亥○○被告玄○○被告地0000000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被繼
承人 陳簡仔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天○○訴訟代理人宙○○被告庚○○被告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曾年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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