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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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 李佩蓉 即財團法人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人登記書。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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