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張豐田
被 告 林晏君 即 林瓊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參萬陸仟
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