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按以聲請支付命令時美金兌換臺幣匯率為1比
30.927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