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8號聲請人 何秉龍 原名 何立官 代理人吳鴻奎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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