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玖佰 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仟玖佰 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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