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人是否經營漾服飾店?如是,請提出該服飾店於聲請前
五年內之營業總額、營業月數及營業淨額之計算式暨其證明;若僅任職於該服飾店,則應詳細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全部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㈡聲請人配偶 蔡沐汯 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全部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㈢聲請人配偶蔡沐汯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18,000元、健保
費1,000元、牌照稅及燃料稅1,000元、水、電、瓦斯、日用品、雜支合計2,250元及扶養費8,000元之證明。
㈤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㈥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