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業經通緝,且尚未緝獲,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及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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