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即被告鹿寮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風尚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484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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