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李邱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思程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