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練福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8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4,1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90,2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