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 柯緁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德為 即協和輪胎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