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彥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洪彥豊或 洪彥豐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