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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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智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05號、第5064號、第5333號、第7477號、第7797號、第8505號、第893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智宇業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廖智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各一件附卷可稽(均為影本),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