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7年5月間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緝字第24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54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