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峯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峯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峯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院為受刑人張峯豪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2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雖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9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附表編號2之犯行,則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以上各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0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21號判決、本院99年度易字第2571號等判決共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資料無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其中編號2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依上揭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此敘明。
㈢另受刑人雖前於民國99年9月21日入監執行附表所示之刑,
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然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業已執行之部分有期徒刑,係另一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附表:受刑人張峯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未遂│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2月間某日│99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958│99年度偵字第1234│││││號│4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分院││││事├────┼────────┼────────┼────────┤│實│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2│99年度易字第2571│││審││1號│號│││├────┼────────┼────────┼────────┤││判決日期│99年7月19日│99年11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2│99年度易字第2571│││││1號│號│││├────┼────────┼────────┼────────┤││確定日期│99年7月19日│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