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8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仁信 債務人王 坤龍
一、債務人王仁信、 王坤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仁信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
務人王坤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2萬6,24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仁信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6,24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坤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8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6240│王仁信、王│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坤龍│月01日起││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6240│王仁信、王│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坤龍│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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