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及販賣毒品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施用毒品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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