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乙○○被告甲○○
巷24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75年4月11日結婚,被告婚後經常於酒後以:
「妓女」、「都是在賣」等言語辱罵原告,於84年間起因不滿原告頂嘴開始毆打原告,情況日益嚴重,原告為了子女百般忍耐。於93年12月下旬,在花蓮縣○○鄉○○村○○鄰○○○○街○○○巷○○弄○號住處,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動手掐住原告頸部按置牆上,並徒手毆打原告頭部及臉部,致原告受有左前額、左鼻、頸部、前胸、右前臂及左膝多處瘀青、破皮等傷害;另於98年1月10日下午17時30分許,在上址,被告於原告煮飯之際,無故以「妳全家都是妓女、都是在賣」、「雞巴」辱罵原告,原告以電話向在外之兒子 李仁傑李志豪 求救,二人返家後,被告於兒子面前仍不知罷手,竟持鋁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臉頰、下頷瘀血等傷害,至98年1月13日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有鈞院98年家護字第16號裁定可按。原告既然受到被告長期無端毆打,自屬受不堪同居虐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鈞院98年家護字第16號裁定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98年度16號保護令我有收到,對保護令沒有意見。但那只是突發的家事,不是常常這樣。她說她爸爸中風,我高興嗎,當時我剛回到家,一聽到我很無奈,我就用鋁棒戳她的臉而已。我生氣,是原告常常深夜三點多才回來,所以我們夫妻會才吵架。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家護字第16號保護令卷。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已結褵二十餘載,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此有戶籍謄本一份為憑。被告婚後經常於酒後以:「妓女」、「都是在賣」等言語辱罵原告,於84年間起因不滿原告頂嘴開始毆打原告,情況日益嚴重,原告為了子女百般忍耐。於93年12月下旬,在花蓮縣○○鄉○○村○○鄰○○○○街○○○巷○○弄○號住處,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動手掐住原告頸部按置牆上,並徒手毆打原告頭部及臉部,致原告受有左前額、左鼻、頸部、前胸、右前臂及左膝多處瘀青、破皮等傷害;另於98年1月10日下午17時30分許,在上址,被告於原告煮飯之際,無故以「妳全家都是妓女、都是在賣」、「雞巴
」辱罵原告,原告以電話向在外之兒子李仁傑、李志豪求救,二人返家後,被告於兒子面前仍不知罷手,竟持鋁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臉頰、下頷瘀血等傷害,至98年1月13日始向法院聲請98年家護字第16號保護令獲准,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本院98年家護字第16號保護令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證人即兩造之兒子李仁傑亦到庭陳稱:「(父母平常相處如何?)感情不是很好,經常吵架,爸爸動手我至少看十次以上。媽媽曾經反手過一次,但被打得更慘。保護令那一次爸爸除了拿鋁棒之外,還有拿菜刀追媽媽。」等語,被告所辯只是突發的家事,並不可採。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條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而是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參照)。又夫妻共同生活,原以誠摯之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爾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以對,縱未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是否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之全盤狀況而觀察,以斷定有無,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被告長期即對原告施暴,業據本院核發98年家護字第16號保護令,亦經證人即兩造之兒子李仁傑於本院庭訊中證述明確,被告既長期對原告施暴,甚而持菜刀追原告,自對原告肉體上、精神上造成相當之痛苦,已超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並因而危及婚姻關係之恩愛基礎,自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虐待」,從而原告主張有上開事由,請求判准兩造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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