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阿樂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阿樂即甲00000000000竊盜,處拘役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竊取金額七千元,及羈押十六日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