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即如附表甲欄所
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乙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附表:
┌─┬──────┬─────────┬─────────┐
││判決書│甲(更正前)│乙(更正後)│
││頁數行數│││
├─┼──────┼─────────┼─────────┤
│主│第1頁第4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
│文││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元由被告負擔。│
│欄││擔。││
├─┼──────┼─────────┼─────────┤
│事│第1頁第1、2│被告經合法通知,無│(刪除)│
│實│、3行│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及││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理││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由││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欄││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
││第2頁第7~14│經查,原告主張之上│經查,原告主張之上│
││行│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揭事實,業據其提出│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約、交易紀錄一覽表│
│││等影本各一份為證,│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並到庭減縮請求金額│並到庭減縮請求金額│
│││為22,461元,及自96│為22,461元,及自96│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而被│%計算之利息,亦為│
│││告僅於異議狀空言本│被告所不爭執,則依│
│││件債務尚有糾葛,嗣│上開證據資料,自堪│
│││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日到庭爭執,復不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則依上開││
│││證據資料,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
││第2頁第29行│、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
│││、第78條、第87條第│第1項、第389條第1│
│││1項、第389條第1││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