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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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邱鳳梅
樓被告 邱保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苗簡字第829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