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原告大嘉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貞 被告 張政 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87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