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逾期不補,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協商後曾向聲請人之兄 黃元龍 及聲請人之同學借貸,尚未清償完畢,且委託律師代辦本件聲請之費用35,000元,亦未付清等語,而就前揭債務,聲請人除已將積欠黃元龍之債務列入清冊外,就其餘債權,並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為記載,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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