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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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債權人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晴全

債務人 趙姿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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