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仁謚 即 楊和蓉 之繼承人、 羅惠文 即楊和蓉之繼承人、 羅正賢 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對主債務人 羅進國 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