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仁謚楊和蓉 之繼承人、 羅惠文 即楊和蓉之繼承人、 羅正賢 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對主債務人 羅進國 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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