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債權人 吳端晏 上列債權人吳端晏因與債務人 張景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端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給付債務人張景翔500萬元之事證到院查核。
二、請提出繕本7份到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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