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