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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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5號再審聲請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再審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寅○○(市長)上列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97年度裁字第41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97年度裁字第417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經核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鄭小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