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0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95號原告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字第0960029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拾日內,補正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原告之關係,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為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96年12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雖於行政訴訟狀上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訴外人甲○○與原告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96年3月31日起、董事關係自96年4月18日起已不存在,甲○○並經臺北市政府自前揭期日起撤銷其於原告之董事長、董事登記,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09731994500號函、原告公司設立登記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0號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由甲○○為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提起,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期命原告檢具相關資料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原告之關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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