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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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栢源 代理人 王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5月28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