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古永時 被上訴人 楊根澤
楊伯彥 黃春蘭 楊伯章 楊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
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