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青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無碼色情光碟拾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2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無碼色情光碟13片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之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2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9年6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次查本件扣案光碟13片,其內容為男女性交等猥褻畫面,有桃園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勘查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屬於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