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告乙○○
之28弄丙○○戊○○丁○○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
國民
2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妙俐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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