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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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寅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佩琳 、東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