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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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許柏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73,636元,反訴部分為351,960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2,62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