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栗志中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江文國 與被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自明。本件參加人以其擁有本案訴訟被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陽人壽)3.59%之股權,為該公司第二大股東,對伊而言,朝陽人壽之清理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對朝陽人壽是否有新臺幣(下同)27億8,003萬元債權,影響朝陽人壽能否繼續存續鉅大,因而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迄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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