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冠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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