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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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 張慧妙 被告 梁星美 ,NBOSENGLEE(即 梁新利 ,NEOSENGLEE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梁新利(NEOSENGLEE)」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梁星美,NBOSENGLEE(即梁新利,
NEOSENGLEE)」。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