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違反著作權法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