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銘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銘洋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累計269,873元正未給付,其中263,140元為本金;5,44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銘洋於民國102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累計38,614元正未給付,其中38,020元為本金;29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銘洋於民國102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累計15,425元正未給付,其中14,433元為本金;29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銘洋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3,227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累計171,324元正未給付,其中170,159元為本金;1,1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銘洋於民國103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累計48,615元正未給付,其中47,730元為本金;58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銘洋於民國104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累計91,723元正未給付,其中90,761元為本金;9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銘洋│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263140││0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銘洋│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6%│││38020││0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銘洋│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7%│││14433││0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李銘洋│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170159││0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李銘洋│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47730││0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李銘洋│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90761││0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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