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建一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建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建一前因竊盜、偽造文書(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6日重核假釋核准,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0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